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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
来源:国家标准委 作者:国家标准委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4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

  (2020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加快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做好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抓好重点领域采标

  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应对重大公共事件、满足进出口贸易需求,促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的采标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农业和食品

  肥料、土壤质量、饲料、农药、动物卫生、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水产、竹藤、木材、人造板、粮油、肉禽蛋制品等领域。

  (二)消费品

  纺织品、家用电器、照明电器、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和日用化学品、儿童用品等领域。

  (三)装备制造业

  通用共性技术、基础零部件、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宇航技术及其应用、航空器、船舶、牵引电气设备与系统、汽车、智能运输系统、农业机械、工程机械、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

  (四)信息技术与电工电力

  区块链、物联网、信息安全、半导体器件、超导、平板显示器件、电工电子产品及可靠性、电线电缆、电力电容器、电力电子系统和设备、电力系统管理及信息交换、太阳光伏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等领域。

  (五)新材料

  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建筑材料等领域。

  (六)服务业

  金融、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印刷等领域。

  (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医疗防疫、法庭科学、个体防护、消防、地理信息、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八)能源资源

  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管理、节能减排、环境管理等领域。

  二、推进采标验证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要组织开展国际标准的研究和采标适用性分析,紧密跟踪国际标准动态,及时提出采标项目建议,积极开展采标验证,确保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在跟踪研究国际标准的同时,及时主动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

  三、做好采标标准制修订

  为确保急需的采标项目优先立项、快速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相关采标标准制修订计划,按时完成采标标准制修订任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进我国提交的国际标准提案与国家标准同步立项。

  四、加大采标工作统计宣传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要客观分析采标工作的效果和作用,及时总结采标工作的先进经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自媒体等新兴媒体开展有关工作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对采标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建立采标通报机制,做好采标工作年度统计报告。

  五、加强采标工作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标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全面推进本行业的采标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地方优势产业和出口贸易提出采标工作建议,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采标工作,做好采标标准的实施。采标项目按照年度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和管理,采标项目随时申报、及时评估、集中下达。采标项目制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六、强化采标工作基础保障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采标工作的支持力度,在政策、经费、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积极参与采标工作。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要结合基地建设,积极参与本领域(区域)采标工作。

  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p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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